Sakose凡士林粉红芦荟胶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3)粤 0114 民初 10212 号

原告: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科学城科林路 15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6783786352L。
法定代表人:胡兴国,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耀,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鸿,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南昌市臻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兆丰大厦 B 号楼 8 层 16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195774346。
法定代表人:涂辉,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星,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芬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邦盛二路 6 号厂房三第 3 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43275892597。
法定代表人:方冰廷,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冰成,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臻尔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芬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7 月 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法兰琳卡”芦荟胶商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 Sakose 凡士林粉红芦荟胶”商品;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支出 50 万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公司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中国知名的、世界高科技企业云集的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培训、服务等为一体的综合性民族品牌美容化妆品企业,拥有着现代化科技化妆品工厂,建立国内首家美容化妆品博物馆,产品营销网络遍及全国各地,是全国最大的化妆品集团之一。原告成立至今,高度重视产品技术研发及品牌建设,成功获批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环亚日化美妆院士工作站、广东省中药日化产品(环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广州市创新型企业、广州市创新标杆百家企业、广东省工业设计中心、广州市黄埔区博士后创新中心、广东省博士工作站等。截至 2022 年 10 月 8 日,环亚公司已取得157 项专利授权,其中发明专利 87 项;取得各级科技进步奖 30项,其中省部级奖项 9 项;现有高新技术产品 8 件,其中名优高新技术产品 3 件;参与标准制修定 14 件,行业标准 11 件。通过多年的努力,原告成功创建享有极高美誉度的美肤宝(中国驰名商标)、法兰琳卡、滋源、肌肤未来等多个知名品牌,产品涵盖护肤、洗护发、身体护理、精油等领域,多个品牌先后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知名品牌、广东省著名商标,连续多年获得各品类排行榜第一。原告及原告产品在业界享有较高声誉。二、原告旗下品牌商品法兰琳卡冻干粉芦荟胶系列产品包装、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打造中国自然护肤创领产品,原告于2002 年创立法兰琳卡品牌。20 年来,原告投入巨资,从全球甄选可追溯的天然及植物原料,利用行业前沿的研究技术,成功研发出法兰琳卡芦荟胶系列商品,成为深受消费者信赖的自然护肤明星产品。时至今日,法兰琳卡品牌已荣获消费者信赖的中国化妆品行业优秀自主品牌,消费者最信赖的“专营店产品类”品牌, 中国时尚产业最具竞争力品牌,中国美容化妆品化妆业优秀品牌,广东省名牌,2 项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2017 屈臣氏公益合作伙伴,广东知名品牌认证等多个奖项,并连续 6 年荣获屈臣氏 HWB 健康美丽大赏,法兰琳卡商标在 2022 年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为适应消费者观念及市场趋势改变,引领法兰琳卡自然护肤理念,经过原告不断探索,通过配方与技术的创新,于 2019 年推出爆红产品——法兰琳卡第三代冻干粉芦荟胶, 包括法兰琳卡青绿芦荟胶和法兰琳卡粉红芦荟胶,开创了不加水芦荟胶时代。法兰琳卡粉红芦荟胶一经上市,便吸引了广泛的关注,被众多媒体争相报道,其独特的外观与引领行业的技术创新引人注目,产品销售额以可观的增幅稳步增长,迅速占领芦荟胶产品市场的金字塔尖端,一度成为业界荣誉大奖的常客,先后获得 2020 年《时装 L’OFFICIEL》美妆大赏最受欢迎乳液、屈臣氏健康美丽大赏最佳品牌大奖,法兰琳卡第三代冻干粉芦荟胶系列产品再次成为行业典型代表。相较于普通的芦荟胶产品,原告法兰琳卡第三代冻干粉芦荟胶产品创新性使用胶囊状瓶装外形, 主要分为青绿芦荟胶和粉红芦荟胶,整个外形和颜色形成尤其明显的视觉效果和视觉冲击力。并且,为了更好的消费体验和感官效果,原告通过植物发酵技术、冻干技术、无水配方技术等前沿技术,在瓶内芦荟凝胶植入冻干粉颗粒,让产品外观视觉上呈现出漂浮冻干粉颗粒以及气泡的效果,充分从外观上展现了原告在芦荟胶产品上的技术创新,表达了原告一直秉持的自然护肤理念,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产品包装装潢。法兰琳卡第三代青绿芦荟胶和粉红芦荟胶上市至今,包装装潢一直持续稳定使用,未曾改动。原告投入了大量资金聘请诸多知名明星代言人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宣传推广,并凭借着产品本身领先的技术优势及良好品质, 法兰琳卡第三代冻干粉芦荟胶迅速成为行业顶尖知名产品,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法兰琳卡第三代冻干粉芦荟产品独特的包装、装潢也成为区别原告产品的重要商业标记,相关公众只要看到该系列包装、装潢,就会联想到原告及原告的法兰琳卡第三代冻干粉芦荟胶产品。法兰琳卡第三代冻干粉芦荟胶产品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三、两被告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法兰琳卡粉红芦荟胶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Sakose 凡士林粉红芦荟胶”,构成不正当竞争。2023 年 3 月,原告发现被告一在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以及快手平台上开设的多家“Sakose 旗舰店”店铺正在销售一款“Sakose凡士林粉红芦荟胶”商品。经检索发现,在京东、1688.com、拼多多、快手、抖音以及小红书平台上还有其他多家店铺正在大量销售该款商品。该商品包装、装潢与原告法兰琳卡粉红芦荟胶包装、装潢高度近似。为保全证据,原告通过公证购买和直接购买的方式从上述各大电商平台取得该款商品,同时对各大电商平台销售该商品的页面进行了公证保全以及权利卫士保全。经实物确认,该款“Sakose 凡士林粉红芦荟胶”从外观上看,使用了原告法兰琳卡粉红芦荟胶的商品包装、装潢,该商品包装、装潢与原告法兰琳卡粉红芦荟胶商品高度近似,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另,该款商品背面标注有“Sakose”商标,标明的备案人/生产企业为被告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为粤妆 20210414。经查证,“Sakose”商标的持有人为被告一, 生产企业为被告二,与产品包装上标注相一致。“Sakose 凡士林粉红芦荟胶”系两被告共同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商品。原告认为,法兰琳卡粉红芦荟胶产品包装、装潢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具有显著的识别特征和区别作用,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商业标志,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两被告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Sakose 凡士林粉红芦荟胶”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法兰琳卡粉红芦荟胶商品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误认为其产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两被告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应当知悉原告法兰琳卡芦荟胶系列商品及其包装、装潢,仍故意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包装、装潢,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昌市臻尔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芬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诺自 2023 年 07 月 27 日(含当日)起不再生产、销售涉案的“Sakose 凡士林粉红芦荟胶”产品。现有库存不再投向市场,自觉通过更换包装等方式及时自行处理。被告南昌市臻尔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芬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应立即下架涉案“Sakose 凡士林粉红芦荟胶”产品。对于互联网平台其他店铺销售涉案产品,被告南昌市臻尔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芬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采取合理措施主动通知下架,停止销售。原告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拒不下架侵权商品链 接的互联网平台其他店铺采取维权措施。被告南昌市臻尔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芬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尽到对互联网平台其他店铺销售涉案产品下架,停止销售的通知及要求,如原告广州环亚 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他店铺涉案产品采取维权措施与 被告南昌市臻尔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广州芬臣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无关,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南昌市臻尔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芬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经济赔偿金柒万元(小写 70000 元),本协议签订之日即时支付;
三、原告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昌市臻尔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芬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 原告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基于涉案“Sakose 凡士林粉红芦荟胶”产品向被告南昌市臻尔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芬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签约后被告南昌市臻尔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芬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再次侵权的除外;
四、案件受理费 4400 元,由原告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兵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毕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