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四轮定位仪卡爪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杨正超,男,27岁,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城口县修齐镇香坪村3组23号,系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鑫宝兰机械厂业主。
被答辩人:深圳市宏皇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鸿基花园12栋23E
法定代表人:刘修丞 该公司总经理.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答辩人的产品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的专利权,具体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的产品与被答辩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根本区别,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的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被答辩人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卡爪由标准卡头、“O”形圈、“C”形卡簧、多种卡头四个部分组成,答辩人的产品中没有多种卡头,答辩人的产品本身无法实现被答辩人专利权利要求所述多种卡头的功能,也未包含任何与之起同等作用的部件,缺少专利保护范围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被答辩人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全面覆盖原则。答辩人的产品与被答辩人的专利权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存在本质的区别,没有全面覆盖被答辩人专利权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未侵犯被答辩人的专利权。
二、答辩人的产品所使用的技术在本行业内是已公开的常用技术,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的专利权。
答辩人四轮定位仪的卡爪中使用的卡头、“O”形圈、卡簧在汽车四轮定位仪的生产中,在本行业内早已是公开的通常使用技术,无论是单个技术特征,或是整个组合均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的专利权。
三、答辩人所出售的产品系OOD四轮定位仪器夹具,夹具中的卡爪价值仅仅系其中极小的一部分。
答辩人的产品OOD夹具整个售价为1200元,整个夹具中的卡爪只占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其中每个卡爪的价值仅仅3-4元左右。被答辩人在答辩人没有侵权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高额的赔偿请求,系滥用专利权企图获取不当经济利益的行为。
综上诉述,被答辩人深圳市宏皇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正超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提交该答辩状并出庭应诉后,深圳中院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