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特尼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2)京 0108 民初 36998 号

原告:广州埃特尼特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泰华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冯毅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耀,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埃特尼特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北赵家庄。
法定代表人:张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玲娟,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孟华,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家庄哈迪硅酸钙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北赵家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 自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玲娟,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孟华,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百度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悦,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广州埃特尼特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埃特尼特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埃特尼特板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石家庄埃特尼特公司)、被告石家庄哈迪硅酸钙板业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哈迪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埃特尼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耀耀,被告石家庄埃特尼特公司与被告哈迪公司共同的委 托诉讼代理人陶玲娟、辛孟华,被告北京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悦到庭参加 了诉讼。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埃特尼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 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即石家庄埃特尼特公司、哈迪公司立即停止在销售、招商推广建筑板材产品过程中使用 “埃 特尼特”“埃特尼特板业”文字标记,百度公司立即删除“百度爱采购”平台上带有“埃特尼特”“埃特尼特板业”字样的相关招商推广连接;2.石家庄埃特尼特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将“埃特尼特”注册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并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企业名称不得含有 “埃特尼特”相同或近似文字;3.判令石家庄埃特尼 特公司、哈迪公司共同赔偿广州埃特尼特公司经济损失及 合理开支 50 万元(其中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 2 万元、公证 费 2800 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隶属于世界建筑材料行业 知名企业比利时埃泰集团(E t e x G r ou p),是我国最早生产 纤维增强水泥板产品的厂家之一。2004 年原告在 19 类建筑材料商品上申请注册了 “埃特尼特”商标( 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并取得了较高知名度,是原告的核心商标。原告生产的“埃特尼特”纤维增强水泥板, 已形成广泛影响,成为中国 纤维水泥板行业的标志性产品。2022 年 3 月,原告发现石家庄埃特尼特公司在百度公司经营的 “百度爱采购(h t t p s://b2b.b a i du.c om/)”、公司官网(h t t p://a i t en i t e.cn/)、万花筒优品网(h t t p://a c g.qun k e.c om)、抖音平台上销售、招商推广“金 埃特” “ 阿林顿”建筑板材产品( 以下简称被诉产品),在其发布的招商推广信息中,大量使用 了 “埃特尼特” “埃特 尼特板业”标记。经查, “金埃特” “ 阿林顿”商标由哈迪公司申请,被诉产品系石家庄埃特尼特公司、哈迪公司 自主经营的产品,二被告在销售、推广同类建筑材料产品过程中, 大量使用 “埃特尼特” “埃特尼特板业”标记,容易导致混 淆,构成商标侵权。石家庄埃特尼特公司企业名称的字号为 “埃特尼特”,且从事建筑材料行业的生产经营,容易造成 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作为招 商平台,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为被诉产品的招商推广提 供渠道和便利,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石家庄埃特尼特公司、哈迪公司共同辩称:1.涉案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均为尼斯分类的第 19 类,被诉产品基本都是“硅酸钙板”,在尼斯分类中属于第 17 类的第 1705 群组,与涉案商标核准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2.涉案商标非驰名商标,不能禁止他人在不同商品上使用或者注册为企业名称。 3. “埃特尼特”在板材行业属于板材名称,对 “埃特尼特” 的使用不属于商标使用,而是对板材的介绍。4.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是兜底适用,注册商标既然是核准商标,应该适用商标法而非反不正当竞争法。
百度公司辩称:1.爱采购网络平台仅提供信息服务平台, 涉案信息由石家庄埃特尼特公司自行上传,百度公司并非直接侵权人,已经尽到监管义务,不应承担责任。2.石家庄埃特尼特公司在商品宣传中清晰明确表明了其公司名称以及“埃特阿林顿” 品牌,消费者能看出板材的生产商,不会产生混淆,石家庄埃特尼特公司不构成侵权,即便侵权也应承担较低的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 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就相关事实认定如下:
一、涉案商标情况
第 4136669 号“埃特尼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19 类,包括水泥板、屋顶、非金属隔板、非金属门、非金属楼 梯踏板、建筑用非金属盖板、墙用非金属衬料、非金属天花板、建筑用非金属隔板、非金属屋顶材料、非金属护壁板、 非金属建筑壁板、非金属广告栏、混凝土非金属模板。该商标注册有效期 自 2007 年 7 月 7 日至 2017 年 7 月 6日,后经续展有效期至 2027 年 7 月 6 日。广州埃特尼特公司于 2010年 7 月 19 日受让该商标。
第 18020939A 号 “埃特尼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19 类,包括石膏、水泥、防水卷材、非金属铸模、非金属硬 管、非金属接 口、非金属地板、非金属建筑材料、屋脊、非金属隔板、非金属门、非金属楼梯踏板、建筑用非金属盖板、 墙用非金属衬料、非金属天花板、建筑用非金属覆盖层、非 金属屋顶、非金属护壁板、建筑用非金属嵌板、非金属纪念 标牌、水泥板、混凝土非金属模板、非金属广告栏、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玻璃。该商标的注册人为广州埃特尼特公司,
注册日期 2017 年 4 月 21 日,有效期至 2027 年 4 月 20 日。
广州-埃特尼特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5 年 1 月 2 日,2009年经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广州埃特尼特公司吸收合并广州-埃特尼特有限公司。广州埃特尼特公司成立于 2006 年,于 2008 年 12 月 17 日由 “广州梯姆建筑系统
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使用及知名度,广州埃特尼特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官网埃特尼特系列产品页面以及产品图片; 2.1995 年出版的《新型房建材料技术手册》,“埃特尼特板”一节提到埃特尼特板是广州埃特尼特有限公司采用引进比利时埃特尼特公司的纤维增强水泥板制品而得名。3.宣传视 频及截图,埃特尼特应用于港珠澳大桥岛隧项 目、广州归谷 科技园、四川成都天立学校、河北大学多功能体育馆、清华大学美术学院青岛分院等,在全球 42 个国家拥有 113 家工
厂,1984 年来到中国。4.荣誉,2020 年入选《装配式建筑技术与产品选用手册》,2014 年第二届中国装饰混泥土设计 大赛(建筑类)二等奖,广州市墙体材料行业协会授予 2016 年优秀品牌企业、2018 年优秀企业,“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 工程项 目获得中国装饰混泥土大赛银杉杯建筑类铜奖,2019年“港珠澳大桥东、西人工岛”DM C 优秀作品奖(材料贡献), 湖南岳阳县第三中学风雨球场项 目获第五届 “ 筑砼杯”全国 装饰混凝土大赛建筑类铜奖,“2020 年度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埃特尼特”纳入 2021 年度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除宣传视频没有原件外,二被告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 认可,并辩称技术手册和选用手册恰好证明埃特尼特是通用名称。
二、涉案行为的相关情况
( 2022)粤广南粤第 6019 号公证书记载:2022 年4月7 日,登录石家庄埃特尼特公司官网(h t t p://a i t en i t e.cn/), 首页左上角有突出显示的 “埃特尼特板业”字样,产品展示包括防爆板、硅酸钙板、水泥压力板、穿孔吸音板等,产品图片左上角均有明显的 “埃特尼特板业”字样。在百度公司经营的爱采购(h t t p s://b2b.b a i du.c om/)的厂家里搜索“石家庄埃特尼特”并进入石家庄埃特尼特公司页面,部分产品名称为 “金埃特”,产品图片左上角大部分有 “埃特尼特板业”字样,点击产品查看更多图片,包括标有“哈迪硅酸钙” 的工厂照片、 “ 阿林顿建材”产品图片。石家庄埃特尼特公司在万花简优品网(h t t p://a c g.qun k e.c om)上亦有同样的宣传。另根据时间戳,抖音用户 “【埃特尼特】硅酸钙板~水泥板~冰火板厂家”发布含有 “金埃特” “ 阿林顿” “埃 特尼特板业”字样以及 “哈迪硅酸钙”工厂照片的短视频。 据此,广州埃特尼特公司主张二被告销售、招商推广“金埃特”“阿林顿”建筑板材产品时多次使用 了“埃特尼特”“埃 特尼特板业”,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侵害 了其商标权;同时,石家庄埃特尼特公司将涉案商标作为其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被告提交尼斯分类表及注册在 1705 “ 防潮硅酸钙板” 的商标注册信息,据此主张被诉产品为硅酸钙板,属于尼斯 分类中第 17 类 1705 群组商品,与涉案商标不属于类似商品, 被诉产品使用的是 “金埃特”“ 阿林顿”商标。另查,第 19 类 “金埃特” “ 阿林顿”商标的申请人为哈迪公司,石家庄 埃特尼特公司于 2021 年在第 6 类和第 17 类上 申请 “埃特尼特”商标。石家庄埃特尼特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自成立之初就使用该企业名称。庭审中,二被告 自认其共同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
百度公司认为被诉产品与涉案商标不属于同一类别,且 埃特尼特是产品名称不是商标,此外百度公司以司法联盟链 证书的形式提交 了爱采购用户服务协议、免责声明、权利保 护声明以及涉案信息删除截图。庭审中广州埃特尼特公司确认百度爱采购平台上 已无侵权信息。
关于合理开支,广州埃特尼特公司提交 了 2 万元的律师代理合同及发票, 以及 2800 元的公证费发票。
上述事实有广州埃特尼特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网页 万印鉴、照片、营业制作、批复、通知书、手册、宣传材料、 荣誉证明、公证书、时间戳、合同、发票,二被告提交的尼斯分类表、网页打印件,百度公司提交的时间戳, 以及本院
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等,可以认定广州埃特尼特公司享有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商标尚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有权针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关于商标侵权。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 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 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涉 案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涉案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侵权 行为。本案中,石家庄埃特尼特公司在 “百度爱采购”、其公司官网、万花简优品网、抖音平台中销售推广 “金埃特”
“ 阿林顿”建筑板材时,多次突出使用 “埃特尼特” “埃特尼特板业”字样,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上述标识均有 “埃特尼特”字样,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者 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 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第十二条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 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具体到本案,根据 石家庄埃特尼特公司官网等,其销售的产品包括硅酸钙板等 板材,相关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在销售渠道、消 费对象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属于类似商品,被告的使用方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三被告关于埃特尼特是商品通用名称 的抗辩意见因未提交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哈迪公司 是 “金埃特” “ 阿林顿”商标的权利人,宣传中亦有其工厂 图片,但被诉产品本身及文字介绍中未使用涉案商标,仅在 产品图片左上角做 了标注,结合网站页面显示,现有证据不 能证明哈迪公司参与 了宣传行为,本院对原告主张哈迪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不予以支持。
关于不正当竞争,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 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 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引人误认为 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石家庄埃 特尼特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埃特尼特”与涉案商标完全相同,原告举证证明其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石家庄埃特尼特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该注册商标,同时经营板业,极易引人误认为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百度公司运营的 “百度爱采购”平台是网络服务平台,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其实施或者参与实施 了涉案被控侵权行为,百度公司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及时核查了涉案侵权内容,尽到了合理义务。
石家庄埃特尼特公司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关于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双方确认涉案商标侵权行为 已经停止,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石家庄埃特尼特公司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埃特尼特” 相同或近似文字。关于经济损失,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被告既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还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3.被告在多个平台中实施 了被控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方式多样,侵权范围广泛。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经济损失为 20 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合理开支,本案确有律师出庭和公证事项 发生,原告提交 了相应的合同和发票,且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一并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 五十七条第( 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 四)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石家庄埃特尼特板业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石家庄埃特尼特板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埃特尼特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2800元;
三、 驳回原告广州埃特尼特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埃特 尼特建筑系统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石家庄埃特尼特板业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刘佳欣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曹文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