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群林律师办理的健合中国诉宜享健康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粤 0106 民初 24121 号
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光宝路 10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671637004XW。
法定代表人:孔庆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豪,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安徽省佰草拾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振谯路科源悦府 G6 栋 126 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T99W048。
法定代表人:杨桂英。
被告:安徽省宜享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高新区槐花路 927 号 1 号库 1-3 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UWRMA8G。
法定代表人:杨桂英。
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合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佰草拾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草拾遗公司)、安徽省宜享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享公司)不正当竞争纠 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健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佰草拾遗公司、宜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健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Swisse 高浓度维生素 C 泡腾片”商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维生素 C 压片糖果”产品;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相关合理维权费用支出)50 万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Swisse 品牌由斯卫仕健康有限公司(SWISSE WELLNESS PTY LTD)创建, 原是澳洲维生素、草药、矿物补充品方面的市场领导者之一。2015 健合(H&H)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收购 Swisse 品牌,通过对旗下国际高端品牌的整合和布局,进行产品拓展及市场全球化的升级, Swisse 品牌已经成为营养补充产品、化妆品以及运动营养品的全球高端知名的品牌。“Swisse 高浓度维生素 C 泡腾片”是 Swisse品牌保健营养品系列维生素主要产品之一,产品包装装潢上除了使用“ ”商标外,还延用了与 Swisse 品牌保健营养品系列产品一致的整体结构布局和细节设置。此外,为了体现产品属性,产品包装装潢下半部分还采用了“粉色泡腾片反应”素材。“Swisse 高浓度维生素 C 泡腾片”商品包装装潢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宣传和推广,“Swisse 高浓度维生素c 泡腾片”的包装装潢与“ ”商标一起形成了紧密的对应关系和巨大的市场影响力,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2021 年 4 月,原告在拼多多平台发现广州雅诗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绿康养生食品馆”店铺正在销售一款带有“ ”标识的“维生素 C 压片糖果” 商品,该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Swisse 高浓度维生素 C 泡腾片” 商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该商品在京东、淘宝以及 1688 平台上均有销售。“维生素 C 压片糖果”商品外包装和内包装均显著标注“ ”标识,商品正面包装装潢使用了与 Swisse 保健营养品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产品侧面包装标明生产企业为佰草拾 遗公司。“宜享健康”文字商标申请人为宜享公司。“维生素 C 压片糖果”系两被告共同生产经营的侵权商品。原告认为“Swisse 高浓度维生素 C 泡腾片”商品包装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 装装潢,应受到法律保护。两被告在涉案商品上使用了与“Swisse 高浓度维生素 C 泡腾片”商品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容易让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产品来源于健合公司或者与健合公司存在特定联 系,进而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 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佰草拾遗公司、宜享公司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核准,第 G1195880 号“ ”商标核准使用在第 5 类的医用营养食物及营养品、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维生素、维生素补 充剂以及维生素制剂、矿物添加剂、矿物质营养滋补剂、矿物质 制剂、维生素制兴奋剂、人类用微量元素制剂等商品。商标注册人斯维仕健康有限公司(SWISSE WELLNESS PTY LTD),注册有效期 2013 年 8 月 22 日至 2023 年 8 月 22 日。
健合公司主张权利的“Swisse 高浓度维生素 C 泡腾片”商品包装装潢包括以下内容(见附图 1):(一)整体颜色:采用“黄色主题+白色”的颜色布局,局部区域使用“ ”商标(红色长方形内嵌黑色椭圆形)、银灰色横条、粉红色气泡图样及红色横条装饰。(二)结构布局:正面包装装潢以银灰色横条为界分为上下两个部分:1.上部分上方为商标显示区域,中间为产品名称标识区域,上方及中间区域底色为白色,底部为产品功能标注区域,是黄色主题颜色区域。2.上下两部分中间以银灰色横条作为分割。3.下部分上方为泡腾反应标注区域,占下部分五分之四,区域底色为白色,底部为产品类别及规格标注区域。4.包装正面左边用竖条装饰,竖条颜色与黄色主题颜色一致。(三)个性设置。1.上方醒目标注“ ”标识,中间区域为产品名称, 字体加粗且突出。白色作为上方、中间区域背景底色。2.上部分底部使用文字横条标注产品的功能、性能等,平均分布 3 条文字横条,文字横条之间以两条白色细线分隔开。从上至下,三条横条均为黄色。3.银灰色横条为上下部分分界线,右端连接“圆圈+手捧树枝图案”的环保标记。4.下部分上方占下部分五分之四, 白色底色,左右两侧标注着泡腾片在水中发生泡腾反应,产生大量粉色气泡的图样,右下方为产品净含量。5.下部分底部从上至下为红色和白色横条,横条内嵌产品类别及产品规格等文字。
斯维仕健康有限公司(Swisse Wellness Pty Ltd)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签署《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函》,授权许可健合公司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以及台湾等区域以普通许可(非排他性)、 可转让的方式使用知识产权,包括第 G1195880 号及第 G1006893 号商标,以及与许可商标相关的品牌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专利申请、版权、外观设计、交易秘密、保密信息、专有技术、标识或其他类似权利,如果在区域内发现有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健合公司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采取全部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反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等),并在全部民事诉讼程序中享有等同于许可人的权利,承担等同于许可人的义务,协议从签署之日起生效,直到本协议所约定知识产权权利消失之日起失效,同时对健合公司在签署之前的全部知识产权使用及保护行为认可和承认,尤其对健合公司以自身名义独立提起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等法律行为,许可人同意并予以认可。该授权已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2018 年 6 月 15 日,斯维仕健康有限公司(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广州市合生元生物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周蔚(受委托人)单独或共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理委托人全权 办理就任何单位或个人侵犯委托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 香港、澳门、台湾)申请或取得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代为准备和签署起诉状、答辩状等有关文件,调查收 集并提供有关证据、办理公证、提起诉讼、代为出庭应诉一审、 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等。在上述授权权限内,上述受托人为了 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代表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中国公民、专业代理公司、其他单位或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与本案有 关的诉讼事务和其他事务。
2020 年 7 月 28 日,周蔚(委托人)根据上述委托书权限及内容,授权健合公司(受托人)全权代为处理与斯卫仕健康有限 公司有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事务,其权限范围、授权内容及有 效期限与上述委托书完全一致。
健合公司就其主张的 Swisse 产品使用及知名度情况提交以下证据:1.“Swisse 高浓度维生素 C 泡腾片”商品在天猫、苏宁、京东等平台的搜索结果。2.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Swisse 高浓度维生素 C 泡腾片”商品在紫一商城平台关于功效的宣传页面。3.《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凯度消费者指数研究数据声明》显示 2020 年在全国范围消费者连续调查数据中城市常住家庭市场 SWISSE 品牌占整体营养保健品市场份额 4%(排名第 3),维生素 C 市场占比 4.6%(排名第 5)。4.2020 年 Swisse 高浓度维生素 C 泡腾片在京东跨境电商销售中销售额已达23415252 元,在天猫国际平台销售金额已达 90776061 元。5.奥斯卡最佳女演员、意大利人气足球选手、国际影星作为 Swisse 品牌形象大使的宣传页面。6.明星艺人作为 Swisse 品牌大使的代言服务合同及宣传图。7.与广告推广公司签署在微博、微信平台推广宣传的合作合同。8.与唯品会平台签署的广告服务合同及其发票。9.与广州地铁、上海地铁签署的广告发布合同。10. Swisse 品牌赞助 NBL 联盟明星联队来华参赛的报道及照片。11. Swisse Wellness 宣布与法拉利 F1 车队建立国际合作伙伴关系的报道。12.2015 年至 2020 年年报,拟证明“Swisse”系列产品生产销售规模巨大。13.(2018)粤广南方第 073680 号公证书,显示 2019 年天猫双十一、双十二期间“Swisse”品牌在医药保健品牌榜排行第一。14.(2020)粤广南粤第 27398 号公证书,显示2020 年天猫双十一期间“Swisse”品牌在医药保健品牌榜排行第二。15.2017 年京东国际 618 销售状况,显示“Swisse”系列产品支付金额行业排名第四,访客数排名第三,买家数排名第四。16.2018 年京东双十一海囤全球战报,拟证明“Swisse”品牌销售排名第一。17.2019 年京东双十一销量排行榜,显示“Swisse” 品牌产品在营养保健排行榜排名第一。18. “Swisse”荣获 2016年至 2018 年度京东全球购“亿元品牌”。19.健合(中国)荣获2019 年京东健康战略合作伙伴奖。20.“Swisse”官方海外旗舰店荣获 2019 年天猫国际医药保健双十一店铺成交奖。21. “Swisse”荣获 2019 年全球购特殊贡献品牌。22.“Swisse”荣获 2019 年国际网紫挚爱品牌。
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的(2021)粤广南粤第 8094 号《公证书》显示:2021 年 4 月 28 日,健合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剑褀来到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21 年 5 月 6 日,快递人员派送包裹一个(编号 YT5426175456134)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240 号丰兴广场 C 座一楼。在公证员监督下,姚剑褀签收了上述包裹。返回公证处后,姚剑褀拆开上述包裹,公证人员对包裹及内装物品进行了拍摄,然后姚剑褀从中抽出一盒标有“维生素 C 压片糖果” 的物品,剩余物品及上述包裹由公证人员封存后交姚剑褀保管。
同日,公证人员使用公证处的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点击登录拼多多账号进入个人中心查看全部订单,点击进入“(买 2 送 1) 维生素C 片橙子味维生素C 压片糖果咀嚼片VC 维C 含片…”订单,该订单显示已签收,快递号为“圆通快递 YT5426175456134”, 买三盒实付 50.2 元。进入该订单的商品快照页面,显示商品照片,规格买 2 送 1、价格 55.2 元、品牌为宜享健康,已拼 212 件,店家名称“绿康养生食品馆”,经营者为“广州雅诗莱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
经当庭拆封,封存实物为两盒“维生素 C 压片糖果”,盒子封面整体分为上中下三部分,上部背景色为白色,显示“ ”标识及“维生素 C 压片糖果”字样,中部包括四横条,每个横条均标注英文文字,横条颜色为黄色或灰色,第四灰色横条最右侧连接“圆圈+树”图案,下部为左右两个粉色气泡、左侧下方标注“净含量:40 克”、底部红色横条显示“安徽省佰草拾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字样(见附图 2)。包装盒侧面印有“产品名称维生素 C 压片糖果;产品类型压片糖果;生产日期 2021 年 4 月24 日”“生产企业安徽省佰草拾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内容。健合公司另提交其在淘宝、京东、1688 网、拼多多等平台购买的“宜享健康维生素 C 压片糖果”产品包裹照片及网页信息, 其中佰草拾遗公司在 1688 网站开设“佰草拾遗实力工厂”店铺,销售各类宜享健康保健品,经营模式为生产型,厂房面积 800 ㎡,仓储面积 550 ㎡,代工模式 OEM、OBM,被控侵权产品 2 瓶起批(8 元)、120-479 瓶(6 元)、≥480 瓶(5 元)。
庭审中,健合公司表示案涉产品包装的生产和使用权人是斯卫仕健康有限公司,斯卫仕健康有限公司授权健合公司使用。健 合公司认为被控侵权包装装潢除银灰色长条右边图案及下部泡腾 反应图片存在区别外,其他细节构图与其主张权利的包装装潢一 致。健合公司认为两被告均为生产者,具体理由为佰草拾遗公司 为被控侵权产品注明的生产商,宜享公司为“宜享健康”商标权 利人,且两被告股东完全相同,二者存在紧密联系。
健合公司主张经济损失由法院酌定,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20000 元、公证费 1500 元、购买样品费 108.2 元,并提供维权服务委托协议、公证费发票、样品购买凭证予以证明。
另查明,健合公司系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 年 1 月 7 日,注册资本 7301 万美元,经营范围为食品制造业。佰草拾遗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 年 11 月 27 日,注册资本 1000 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农副产品购销等,2021 年 5 月 25 日股东由王学良、李薇变更为杨桂英、李薇。宜享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经营范围包括健康咨询、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农副产品购销等, 2020 年 9 月 2 日股东由王学良、李薇变更为李薇、杨桂英。第35863052 号“宜享健康”注册商经核准注册在第 30 类上,核定 商品包括咖啡、茶、茶饮料、糖、糖果、蜂蜜、糕点、谷类制品、 食用淀粉、调味品,注册人为宜享公司,有效期自 2019 年 9 月14 日至 2029 年 9 月 13 日。
本院认为,斯维仕健康有限公司是“Swisse 高浓度维生素 C泡腾片”的使用人及生产商,同时也是案涉包装装潢中涉及的第G1195880 号“ ”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结合产品生产、 经营、宣传、推广等证据,本院认定斯维仕健康有限公司有权依法享有“Swisse 高浓度维生素 C 泡腾片”产品包装装潢权利,应 受我国法律保护。健合公司经授权使用上述知识产权并获得维权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健合公司与两被告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经营者,双方经营范围均包括食品制造, 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被控侵权产品标明生产商为佰草拾遗公司,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由佰草拾遗公司 生产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宜享健康”商标权利人为宜享 公司,且该公司股东与佰草拾遗公司股东重合,佰草拾遗公司在 其 1688 网站上自认其代工模式为 OEM、OBM,故可以认定宜享公司亦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关于涉案商品包装装潢是否构成近似。健合公司主张的包装、 装潢为包装盒的正面图,分为三个部分,上部是商标(红色长方形+黑色的椭圆形+英文字母),中部是白底黑字的英文字母(商品名称及商品说明)、三个黄色长条及一个银灰色长条,长条用白色线条分隔,银灰色长条右侧连接“圆圈+手捧树枝”图案, 下部是白底粉色气泡(模拟泡腾片的泡腾反应)及红色长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 系。“Swisse”品牌商品在中国境内销售时间长、销售金额较高, 销售排名在行业内靠前,且上述商品经过长期的宣传、推广,形 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已被相关公众所知悉;从“Swisse 高浓度维生素 C 泡腾片”产品装潢设计本身来看,其文字、图案、颜色的排列组合、构图方法有很大的设计自由度。“Swisse 高浓度维生素 C 泡腾片”产品装潢上部白底处为红色长方形内嵌黑色椭圆形的品牌名称,中部分产品名称、产品功能、产品分类、产品规格标识分别以文字横条的方式排列,其中银灰色横条连接“圆圈+ 手捧树枝”图案,标识及文字结构布局等方面的排列组合具有独特性,体现了设计的创新性,造就装潢本身具有显著的区别性和 识别性。在“Swisse 高浓度维生素 C 泡腾片”产品宣传推广中均展示了其独特的装潢,且该装潢多年基本不变,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和大量宣传,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上述装潢整体形象与“Swisse 高浓度维生素 C 泡腾片”产生对应联系,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 用。综上,本院依法认定“Swisse 高浓度维生素 C 泡腾片”装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健合公司主张权利的包装为立体包装盒,不足以认定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被控侵权产品装潢与健合公司主张权利的装潢相比,二者均分为上中下三个部分,装潢上部均为白色底色包含红色长方形内嵌黑色椭圆形的商标标记,左右两边用竖条进行分割装饰;中部产品名称、产品功能和用途、产品分类、产品规格标识同样以黄色及银灰色文字横条的方式排列,横条间用白 色细条分隔开,其中银灰色条纹均连接着图案;下部均有粉红色 气泡图案及红色横条。虽然被控侵权商品商标、文字横条中的英 文说明不同,“圆圈+树”图案、气泡图案亦存在区别,但结合 涉案产品的知名度及其装潢的特有性,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 为标准进行隔离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与健合公司主张权利 的装潢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两 被告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健合公司主张 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 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健合公司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 失和两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的证据证 明,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品装潢的权利状况、知名度,两被告主 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经营方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以及健合公司为本案诉讼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佰草拾遗公司、宜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 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 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佰草拾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宜享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对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与“Swisse 高浓度维生素 C 泡腾片”商品装潢近似的涉案产品;
二、被告安徽省佰草拾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宜享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 80000 元;
三、驳回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800 元,由原告健合(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2600 元,被告安徽省佰草拾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宜享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62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刘巧静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月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