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常熟起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知识产权律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2 )苏05民初688号
原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裕村委会富安集约工业区5-2-1号地。
法定代表人:李一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耀,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起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苏常公路莫城段55号湖滨商业广场8幢A座1003。
法定代表人:庄东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常熟市金果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苏常公路莫城段55号湖滨商业广场8幢A座1003。
法定代表人:庄东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庄东东,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 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骑岭乡田堂村8组。
被告一至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雨,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至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涵,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亚东,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 江苏省海安市雅周镇雅周村28组15-3号。
被告:庄春燕,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 苏省常熟市琴川街道弘阳尊邸6幢6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雨,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 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涵,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 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江涛,男,1980年8月17日岂生,汉族,住河 南省汝州市骑岭乡马庙村西沟组56号。
被告:马志飞,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 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海虞镇福山新建街24号。
被告:李祖合,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 南省永州市道县梅花镇司空岩村11组。
被告:李长洪,男,199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 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骑岭乡河坡村3组。
被告:岳艳红,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 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武功乡后营村98号。
被告:瞿晓芳,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 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洪泾里南63号303室。
被告:邓仕超,男,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 苏省常熟市苏常公路莫城段55号湖滨商业广场8幢A座1003。
原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熊电器公司) 与被告常熟市起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点公司)、 常熟市金果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果公司)、庄东 东、庄亚东、庄春燕、邓江涛、马志飞、李祖合、李长洪、
岳艳红、瞿晓芳、邓仕超、陈朝阳、陈光杰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进行审理。本案审理中,小熊电器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 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朝阳、陈光杰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于2022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小熊电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耀,起点公司、金果公司、庄东东、庄春燕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雨到庭参加诉讼,庄亚东;邓江涛、 马志飞、李祖合、李长洪、岳艳红、瞿晓芳、邓仕超经传票 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熊电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并撤回恶意申请完 整包含“小熊”文字的商标;责令被告自行注销已经获得注 册的完整包含“小熊”文字的商标;责令被告停止转让已经 获得注册的完整包含“小熊”文字的商标。2.判令被告共同 连带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 案件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最早于2010年3月28日 在第11类取得“小熊”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第6412094 号,核定使用电热壶、电热制酸奶器、电压力锅等民用电器 商品上。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宣传推广,“小熊”商标品牌 已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具有良好的 市场价值和品牌声誉。“小熊”商标2014年获评广东省著 名商标,于201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起点公司与金果公 司是专门商标代理公司,股东构成、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 主营业务均具有高度同一性,并共同在互联网上建立一家名为“起点商标转让网”的网站(网址:http: //www. kotm. com, 1CP备案/许可证号:苏ICP备16031322号-1),该网站的 备案单位为金果公司,网站全部网页的底部左侧显著标注起 点公司名称,主营业务为商标转让及商标代理。起点公司还 在淘宝开设名为“起点商标工匠”的店铺,出售各类恶意抢 注的仿冒知名品牌的商标。二公司还广泛在微博、抖音、快 手、微信公众号、小红书、QQ群等国内各大电商平台上开设“起点商标”账号,大量进行商标转让和兜售。其兜售的商 标均为与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恶意抢注 的商标,其中包括大量“小熊么么”、“小熊有约”、“幸 福小熊”、“小熊生活”、“成长小熊”等完整包含“小熊” 的仿冒商标。起点公司由庄东东、庄亚东、庄春燕、邓江涛、 瞿晓芳设立并经营,期间发生股东变更,目前股东为庄东东 及庄亚东。金果公司由庄东东及庄亚东设立,二人分别担任 法定代表人和监事。起点公司与金果公司在商标恶意申请注 册和囤积转让行为中以商标代理公司的名义代理进行商标 申请、转让以及营销推广,在整个商业运作环节,起到重要 的作用。其他被告是该两家商标代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幕后操纵者。上述被告纠集马志飞、李祖合、李长洪、岳艳红、 邓仕超等人大量登记设立并不实际经营但专门从事商标申 请及转让业务的空壳公司,在国内大量恶意申请与国际国内 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进行持有囤积,并利用线 下或者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商业推广运营,广泛实施恶意抢注 的仿冒商标转让牟利。该行为违反商标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破坏了我国商标管理制度和秩序,属于商标违法行 为。原告第6412094号“小熊”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具有较 高的知名度,上述被告申请注册并囤积转让大量完整包含 “小熊”的仿冒商标,造成大量恶意注册的仿冒商标流向市场并在各领域使用,对原告商标品牌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贬 损、淡化“小熊”驰名商标的商誉,损害了原告“小熊”品 牌竞争优势,并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原告为了处置和应对上述行为,长期维权,支出大量维权咸本,为 维护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起点公司、金果公司、庄东东、庄春燕共同辩称,首先, 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之内,就此而产生的费用也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 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 请解决。”原告第一项请求实质上是规避商标无效程序,企 图通过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来达到无效或撤销他人已经注 册商标的目的。其次,申请商标是公司行为,被告自认除庄春燕外其他自然人均未申请案涉相关商标,原告无权要求股 东直接承担相关责任。起点公司和金果公司受客户委托,办 理相关商标申请是正常的经营行为,不应因此受到苛责。第 三,本案也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的实质仍是商标权纠纷,应回归商标权纠纷本质,充分评价混淆的可能性, 而对于均已注册的商标不应在民事案件中裁判是否相似。第 四,从原告举证来看,其所主张的二枚商标分别为第11和第 7类。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是外文字母加图案加文字的组合商 标,并不是其主张权利的二枚商标。被告的商标大多在其他 类别上注册,在第7类和第11类商标也与原告不构成近似。 第五,2019年6月24日之前被告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的诉讼 时效已经经过。案涉商标仅有一枚的申諒日期在该日期之后。第六,如被告申请商标的行为构成囤积商标,损害的也 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管理秩序,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罚。原 告已经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诉行为进行处罚,故不应 再就同一行为做出民事制裁。第七,“小熊”非臆造词,在生活中非常常见,原告无权独占该词汇。原告提起诉讼,是为 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被告施压以收购商标,不应得到支持。 第八,原告所主张损失全部为合理维权费用,亦即原告没有 实际经营损失,故不存在赔偿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 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关于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 据,本院亦确认其真实性,至于其证明力与关联性,本院将 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权利商标注册、使用情况
小熊电器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6日,注册资本1.56444亿元,经营范围包括研发、设计、加 工、制造、销售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及其配件等。
佛山市小熊电器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申请第6412094号小熊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热壶、电 热制酸奶器、制冰淇淋机、厨房用抽油烟机、个人用电风扇、 家用干衣机(电烘干)、饮水机、消毒碗柜、电压力锅(高压 锅)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 月27日。2011年5月24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小熊电器公司,商标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30年3月27日。
佛山市小熊电器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6日申请第7078911号小熊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厨房用电动机器、家用电动打蛋器、家用电动搅拌机、家用电动榨水果 机、家用豆浆机、家用切菜机、家用切肉机、搅拌机、食品 加工机(电动)、洗衣机,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7月7日至 2020年7月6日。2018年5月15 H,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小 熊电器公司,商标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30年7月6日。
小熊电器公司及其小熊品牌曾获得以下荣誉或被认定为具有一定知名度:
1.关于“小熊”商标。第6412094号“小熊”商标于2017年10月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4年4月,“小熊”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关于小熊电器公司。2018年8月,被广东省企业联合 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评为广东民营企业100强;2018年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评为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9月,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评为“全国质量诚信标杠企业”;2019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 评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2021年12月,新华社详细报道了企业的成长历程。
3、关于“小熊”品牌及产品。2018年8月被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评为“2018广东省优秀自主品牌”;在苏宁易购举办的2020苏宁大客》供应商大会上被 评为“最受欢迎品牌”;2020年12月获得新国货创新大赛 金奖。
小熊电器公司通过在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开设“小熊电器官方旗舰店” “小熊京东自营旗舰店”等对“小熊”品牌产品进行了广告宣传和产品销售。小熊公司在上述网店主 要页面的显著位置上突出使用了合”小橋标识。
二、被诉侵权行为有关事实
(一)各被告主体及商标注册相关事实
起点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服务、财务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该 公司由邓江涛,庄春燕设立,2017年1月投资人变更为庄东东、瞿晓芳,2019年1月投资人变更为庄东东、庄亚东,庄 东东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庄亚东任监事。法定代表人于 2017年1月由邓江涛变更为庄东东。
金果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服务等。庄东东为股东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庄亚东为监事。
庄春燕先后与邓江涛、马志飞、李祖合、李长洪、岳艳 红、邓仕超等人共同设立苏州宝熙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杜森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宝派商贸有限公司、苏州韩戈日用品有 限公司等4家公司,申请注册“小熊么么” “小熊有约 BEARABOUT” “小熊密码CODEB. KID” “小熊侦探” “小熊伴 侣” “小熊故事” “小熊呵护” “小熊泡泡”等含“小熊” 字样的商标。同时,自行设立有道投资贸易有限公’司、桀鹫 股份有限公司、盛美日化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 申请注册“小熊港湾” “小熊传说” “小熊奶爸” “小熊同 学” “开心小熊”等含“小熊”字样的商标。此外,庄春燕 还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小熊天使”“小熊约定”等含有“小 熊”字样的商标。邓江涛、马志飞、李祖合、李长洪、岳艳 红、邓仕超等人亦单独或共同设立苏州觉醒艺术品有限公 司、常熟市智果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或以个人名 义,申请注册“小熊童年” “小熊椰” “小熊生活”等含有 “小熊”字样的商标。 !
上述商标的申请时间从2012年至2018年,根据广州驰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2022年4月15日向小熊电器公司 出具的《第一批“小熊”危害商标名单》,申请数量为214 枚。2017年至2021年期间,上述注册主体在起点公司的代 理下持续、集中转让57枚含“小熊”字样的商标,在金果公司的代理下持续、集中转让14枚含“小熊”字样的商标。 其中注册在第3类清洁制剂等商品上的第33182635号“小熊卫仕”文字商标、注册在第32类饮料等商品上的第 29267615号“小熊同学”文字商标、注册在第5类婴儿尿裤 等商品上的第25986068号“小熊么么”文字商标、注册在 第11类电蒸锅上的“小熊奶爸”文字商标、注册在第30类 商品上的第32887770号“小熊派对”文字商标已由案外人 经支让后实际投入使用,相关商品在淘宝、京东、拼多多等 电商平台或在线下实体店铺销售。庭审中,小熊电器公司陈 述已对上述被诉侵权商标另行提起商标侵权之诉。
2022年4月7日,小熊电器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22 )粤广南粤第6017号公证书显示,域名为kgotm. com的“起点商标”网站由金果公司 注册,ICP备案号为苏ICP备16031322号-1,网站内“商标 转让超市”功能栏项下有大量商标用于转让。在其中搜索“小熊”关键词,显示有208条结果,涵盖包括第11类和第7 类在内的各商品类别,网站客服为邓仕超、庄东东、李祖合、 李长鸿。店铺名称为“起点商标工匠”的淘宝网店由起点公 司开设,网店内上架有注册商标用于转让,“小熊”图文商 标作为精品商品在网店内用于展示。同时,起点公司还通过 微信等方式,大量兜售其申请注册的商标。
2022年4月7日,小熊电器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22 )粤广南粤第6018号公证书显示,用户名为“起点&金果商标 菜菜18306230539″ “A000 起点&金果小陆18306230560” “A起点商标-金果-庄先生 13913637575”的微信用户朋友圈内展示有大量商标转让的内容。名称为“起点商标”的微信公众号由起点公司注册运 营,内有商标转让相关宣传内容。“起点商标”相关微博、 小红书、抖音平台中亦有大量商标转让相关宣传内容。
小熊电器公司明确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一条提起本 案诉讼,并明确主张保护的法益是其第6412094号°卜熊” 驰名商标的商誉以及原告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二)行政程序相关事实 2022年6月期间,小熊电器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被告大量申请、囤积小熊商标的行为发起投 诉,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受理。2022年9月29日常 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起点公司、金果公司、庄东东以及常 熟市智果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杜森服饰有限公司等14 家被告的关联公司,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6月期间大量囤积商标并转售盈利的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8月,小熊电器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第 32887770号“小熊派对”、第28178857号“小熊同学”、 第28262436号“小熊同学”、第2826978号“小熊同学”、 第29267615号“小熊同学”等多枚商标无效。 被告陈述,其注册的小熊商标中,除17枚已转让或已许可他人使用,其余均因未注册、被无效、注销或处于注销中, 而处于非有效状态。 - 三、其他相关事实 小熊电器公司为证明被诉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提交商 标事项委托代理协议、维权服务委托协议、知识产权委托服 务协议以及增值税发票、公证费发票等证据,证明其有证据 支持的损失及合理开支包括:1.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对被告申请注册的完整包含“小熊”商标的分似商标提起无效所 支出的31.68万元;2.因调查、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维权而支出的100万元;3.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对被告企业及个 人进行行政投诉的支出5万元;4.因对被告开设的网站、店 铺、互联网账号进行公证支出的公证费用3400元。 被告在标库网(TMKOO. COM)以“小熊”作为关键词检索商标,结果显示有12268个带有“小熊”文字的注册商标, 其中包括迪士尼企业公司注册的“小熊维尼”商标,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TW小熊”,腾讯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注册的“小熊梦工厂”商标,广州市谷希欧皮具有 限公司注册的“轩尼小熊”商标,北京小熊在线信息系统咨 询有限公司注册的“小熊在线”商标等。 结合当事人诉辩主张及当庭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小熊电器公司所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否成立。 本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 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由此可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 条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前提条件,一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行为条款对被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被诉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一方面,小熊电器公司主张保护的权益基础实质上系“小熊”权利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所附载的商誉, 具体被诉行为系被告基于共同故意恶意注册与其驰名商标 相近似的商标并转让牟利的行为。对此,商标法第十三条第 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 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 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 册并禁止使用。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 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 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可见,商标法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 标的行为已进行了明确规定,小熊电器公司主张的上述被诉 行为实质上属于商标法规制的范畴,其应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另行主张其权利。 另一方面,根据在案事实,小熊电器公司的权利商标"小 熊”文字属于固有词汇,且客观上市场中带有“小熊”文字的注册商标权利人还有诸如迪士尼企业公司等多个主体,对 此,小熊电器公司还应进一步就被诉行为损害其特定合法权益进行举证证明,避免对其过度保护,进而形成对带有“小熊”文字的商标垄断。本案中,小熊电器公司除了提交被告 大量申请注册带有“小熊”文字的商标信息证据外,还提交了行政机关针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然而,该行政处罚系基于被告代理商标囤积行为或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 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而作出,其并茉就上述行为 损害了小熊电器公司的合法权益作出认定。在此情况下,小熊电器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上述被诉行为损害其 特定的合法利益,原告指控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碍难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商标囤积行为,权利人应依法通过行政程序从根本上解决商标效力问题。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任小明 审判员 王小丰 审判员 严常海 2023年6月5日 法官助理 李昕玥 书 记 员 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