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炉测温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起诉状

电磁炉测温装置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起诉状
原告:中山市艾科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兴东路39号第二幢底层第三卡
法定代表人:束玉平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

第三人:中山市科倚信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沙港西路128号厂房一首层之四
法定代表人:邝丽媚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第521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下称“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1年3月30日,原告针对第三人的一种名为“感应加热测温装置及锅体测温装置”、专利号为ZL201720846578.8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向被告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申请理由为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被告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原告认为,被告所作决定事实认定错误,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撤销。原告现陈述理由如下:

一、涉案专利中的“陶瓷测温棒”为第三人自造词,第三人未在专利文件中解释其具体含义,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只能将其理解为温度传感器。
涉案专利公开了一种感应加热测温装置,其特征包括陶瓷测温棒、弹性部件和外套。但原告在专利数据库中查询得知:除第三人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专利申请人使用“陶瓷测温棒”一词,“陶瓷测温棒”是第三人的自造词。第三人在权利要求中使用了自造词,则有义务在说明书或附图中对自造词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但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没有对“陶瓷测温棒”进行任何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不利后果应由第三人自行承担。
涉案专利从属权利要求固然提到了“陶瓷测温棒”具有第一凸缘及第一凸点,但第一凸缘及第一凸点已被原告相应的对比文件公开,而且所谓第一凸缘及第一凸点并不能弥补“陶瓷测温棒”本身含义不明的缺陷,换言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读涉案专利文件之后,结合本领域常识,只能确定“陶瓷测温棒”指的是温度传感器,但无法毫无疑义地确定“陶瓷测温棒”是整体由陶瓷制成的温度传感器,或是感温元件由陶瓷制成的温度传感器,或是具备陶瓷外壳/保护套的温度传感器。既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只能确定“陶瓷测温棒”是一种温度传感器,无法确定“陶瓷测温棒”的具体结构,那么原告有关对比文件2中的温度传感器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的“陶瓷测温棒”论述就是正确合理的,被告在决定中对原告的这一论述不予采纳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即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涉案专利中的“陶瓷测温棒”的具体含义,使用陶瓷制作温度传感器中的感温元件或外壳/保护套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被告认定涉案专利中的“陶瓷测温棒”及其相关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1、2构成区别技术特征是错误的。
温度传感器主要包括热电偶式温度传感器、热敏电阻式温度传感器、热电阻式温度传感器。
在涉案专利申请日(2017年7月12日)之前,使用陶瓷制备温度传感器感温元件或是在温度传感器感温元件之上加装陶瓷外壳/保护套都已是公知常识。清华大学出版社于2016年8月出版的书籍《传感器与检测技术》第90页载明:……热敏电阻式温度传感器的感温元件系半导体陶瓷。清华大学出版社于2017年5月出版的书籍《传感器与电测技术》第120页载明:……热电阻式温度传感器,一般要加保护层(套)。保护层依应用的需要有不锈钢、玻璃、陶瓷、石英等。
此外,不管是热电阻还是热敏电阻,作为电子元件,裸露在外容易损坏,以陶瓷或金属或其他材料将其封装保护起来历来都是电子行业的常规做法,清华大学出版社于2017年5月出版的书籍《传感器与电测技术》第107页也展示了封装成棒状的热敏电阻的示例图片。
另有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新浪博客网页及华强电子网网页可与上述教科书相印证。
由此可见,使用陶瓷制作温度传感器中的感温元件或外壳/保护套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测温部件中应用陶瓷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努力,被告认定涉案专利中的“陶瓷测温棒”及其相关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1、2构成区别技术特征是错误的。

三、“陶瓷测温棒”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具有的有益技术效果无关,被告认定“陶瓷测温棒”及其相关技术特征系实现有益技术效果所必备的技术特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涉案专利中的“陶瓷测温棒”之所以能紧密贴合锅体、准确测量温度,是因为有弹性部件对测温部件向上的推力,同时,测温部件的顶面应该是平的。这两个条件具备之后,测温部件是陶瓷外壳也好,不是陶瓷外壳也好,是棒状也罢,不是棒状也罢,一样都能紧贴锅体底部。原告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应用弹簧来使得测温探头紧贴锅体底部,附图公开了测温探头顶面是平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应用弹簧来使得温度传感器紧贴锅体底部,也公开了温度传感器的顶面是平的。
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实现有益技术效果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弹性体、平顶的温度传感器)已被原告对比文件公开,“陶瓷测温棒”中的“陶瓷”或“棒”与权利要求1要达到的有益技术效果没有关联,简而言之,“陶瓷测温棒”只是公知领域内的温度传感器,其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发挥的作用也只是测温而已。被告将“陶瓷测温棒”认定为获得权利要求1有益技术效果所必备的技术特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综上,被告的决定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此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具状人:中山市艾科电器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本起诉状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