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卡鸣洁厕剂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鲁 1302民初 12142号

原告:广东省蔬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3275805967,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启德路 20 号 1815-1816 房。
法定代表人:李阿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耀,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贝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371301MA3CMBQM9F,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创业大厦1109。
法定代表人:陈艳玲,经理。
被告:陈艳玲,女,1985年12月11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512110642,住临沂市临沐县石门镇陈官庄277 号。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班风光,山东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省蔬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蔬果园公司) 与被告山东贝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舒公司)、陈艳玲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蔬果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耀, 被告贝舒公司、陈艳玲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班风光到庭参加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蔬果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与“蔬果园阳光松木洁厕剂”商品装潢髙度近似的“迪卡鸣阳光松木洁厕剂”、“德 围挂壁洁厕剂”产品;2•判令被告一、二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 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整;4、判令被告承担 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我国知名“生态家居清洁” 品牌企业之一,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生态 家清企业,打造出阳光松木洁厕剂、3D洗衣凝珠、蓝风铃洗衣 液等爆款热销产品。2014年,原告引进欧洲先进的“生态家居 清洁”理念,创建自主品牌“蔬果园”,致力于推广“以生态家 居清洁,安全守护家人健康”的品牌理念。经过原告精心经营和 市场推广,“蔬果园”品牌成为我国个护家清领域的知名品牌之 一,主打产品长期在各大电商平台榜单中排名领先。2019年6 月,原告针对室内家居清洁需求,经自主研发设计,推出“蔬果 园阳光松木洁厕剂”产品。该产品一经上市,即成为明星爆款单 品,尤其在抖音平台销量达到1000多万瓶,在洁厕剂爆款榜、 个护家清爆款榜、成交商品榜等多个榜单排名第一,实现单品年 销售过亿元,为原告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蔬果园阳光 松木洁厕剂”产品装潢系原告自主设计,针对以往洁厕剂整体设 计缺乏美感、使用不便等缺点,结合“蔬果园”生态家居清洁的 定位及品牌理念,开发、设计便捷和富有美感的包装装潢,凸显 产品特征及原料的天然特质,追求天然、生态的家居清洁养护方 式。“蔬果园阳光松木洁厕剂”在产品瓶身正面中间部分设计“阳 光松木图+开盖马桶”组合图片,该组合图片是最为显著的识别特征。该包装装潢从产品上市开始一直持续稳定使用至今,经原告精心经营和行业深耕,伴随“蔬果园”产品商标及品牌的发展, “蔬果园阳光松木洁厕剂”产品包装装潢与“蔬果园”产品商标 一起成为原告重要的商业标识,并成为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重 要区别特征,起到明显的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属于有一定影响的 商品装潢。近期,原告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发现两款分别名为”迪 卡鸣阳光松木洁厕剂”“德围挂壁洁厕剂”的产品正在热销,该 两款洁厕剂产品的外观装潢设计均与原告“蔬果园阳光松木洁厕 剂”产品髙度近似,视觉上基本无差异。同样在产品瓶身正面中 间部分设计“阳光松木图+开盖马桶”组合图片,并在文字和图 形布局及结构比例上完全相同。经进一步检索发现,“迪卡鸣洁 厕剂”产品还在淘宝、抖音、1688采购批发网等电商平台广泛 销售。为保全证据,原告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分别在拼多多店铺 髙瑞诺洁净日化生活馆、德围家庭清洁旗舰店购得上述产品。经 商品实物验证,“迪卡鸣洁厕剂”及“德围洁厕剂”产品标注的 生产商企业均为被告一山东贝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德围家庭清 洁旗舰店的经营主体亦为被告一。“迪卡鸣洁厕剂”商品正面及 背面均标注“迪卡鸣”商标。经查询,“迪卡鸣”商标申请注册 人为被告一,被告二陈艳玲为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
“迪卡鸣阳光松木洁厕剂”、“德围挂壁洁厕剂”均为被告生产经 营的产品。原告认为,“蔬果园阳光松木洁厕剂”产品的外观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被告一、二生产、销售的“迪卡鸣阳光松木洁厕剂”、“德围挂壁 洁厕剂”产品使用了与原告“蔬果园阳光松木洁厕剂”髙度近似 的商品装潢,容易导致混淆和误认,使得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被告一、二作为同行业经 营者,应当知悉原告“蔬果园阳光松木洁厕剂”产品及其装潢标 记,仍故意在相同商品上使用髙度近似的商品装潢,从事市场交 易行为,其主观侵权意图明显,客观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 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 条第(一)项规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 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贝舒公司、陈艳玲共同辩称,原告所诉内容不实,被告 方无侵权事实,原告所诉产品装潢是该类产品的通用装潢,打开 电脑后可以很容易的看到,其他的也是马桶加树林的图片装潢; 原被告的装潢细节之处也有很大的区别,树林的间隙都不同,马 桶的方向颜色等也不一致,装潢上被告方都标注了自己的注册商 标,背面的瓶贴上都清楚的标注了自己的生产商名称、生产地址 品牌名称之类的。一般消费者是能够加以区别的,消费者在购买 商品时都会注意商品的品牌,更何况,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 的商品被误认为原告的商品;根据代理人了解,这一幅装潢的背 景松木林,图片的马桶表达的是该类产品的清洁对象,同类产品用这样的图片是很正常的;被告方有证据证明使用在先,在 2018 年被告方就使用这种装潢了,而原告的产品在 2019 年才开始使 用该图片,如果存在侵权的话也是原告侵犯了被告的权利,也是原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 告保留依法追究原告不正当竞争责任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蔬果园公司主张的权利及品牌知名度有关的事实 第13879834号“ ”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惠州市七分妆 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3 类:清洁制剂等,有效 期自201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3日,2017年9月27日 该商标转让至广州快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0日 该商标转让至广东丹萌科技有限公司,2021 年 12月25日该商 标转让至蔬果园公司。第34514300号“ ”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广东丹萌科技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3类:清洁制剂等,有效期自 2019年8月14日至2029年8月13日,2021年12月25日该商 标转让至蔬果园公司。
原告提交“蔬果园阳光松木洁厕剂”产品装潢设计思路及特 征说明一份,说明产品自 2019年6月上市,包装装潢由其自主 设计,但其未向本院提交设计文件、版权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明。
原告主张其“蔬果园阳光松木洁厕剂”产品装潢特征为:第 一特征:在产品瓶身正面中间部分设计“阳光松木图+开盖马桶” 组合图片,该组合图片是最为显著的识别特征。细节如下:1、 阳光松木图呈现阳光投射松木林,象征着天然、生态的环境;2、 阳光松木图左侧设计开盖的洁白马桶图片,表明产品的用途系清 洁厕所;3、在“阳光松林图”的右上角设计带有心形的蓝色圆 形图案,象征着友好爱心,让消费者放心使用。第二特征:在“阳 光松木图+开盖马桶”组合图片上方,标注企业商标品牌上及英 国国旗小部分截图,并用一条粗横线将其与下面的图片相隔开, 形成一个独心立的部分。第三特征:在“阳光松木图+开盖马桶” 组合图片下方,依次标注产品的英文名称、中文名称、产品类型、 重量等基本信息,并分别用三条横线分割开,瓶体右下角设计飞 机图案, 标注中文及英文“GLOBAL QUALITY UNIQUE SERVICE 全球品质独特服务”。第四特征:文字及图形的结构和比例,并 采用通体洁白色弯嘴设计的瓶身,洁白色瓶身与马桶及室内墙壁 颜色相一致,形成自然、融合的家居环境,契合蔬果园公司“生 态家居清洁”的理念。
原告提交的“蔬果园阳光松木洁厕剂”产品照片显示“本产 品由生态蔬果园(英国)有限公司配方授权”,品牌方为本案原 告蔬果园公司,制造商为“东莞市立顿洗涤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提交的(2022)粤广南粤第 24448 号公证书显示天猫 “ sukgarden 蔬果园旗舰店”店铺中的“ [直播]洁厕灵宝液强力 去污洗厕所马桶清洁剂除垢清香除臭卫生间”链接创建时间为 2019年6月19日,详情页显示产品名称为“蔬果园阳光松木洁 厕剂”,产品背面显示委托方为洁力威控股(英国)有限公司。 原告主张其与洁力威控股(英国)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未提交证 据予以证明。
原告庭后提交的关于“蔬果园阳光松木洁厕剂”商品装潢设 计相关文件的情况说明载明:“2019年5月2日,原告关联公司 洁力威控股(英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站酷海洛图片授权书》 (附件1),取得对阳光松木图的使用许可。原告在取得该图片的 授权许可后,以阳光松木图为基础,结合马桶、英国国旗、商标 文字、中英文文字、线条等元素,经过创意的排列组合方式,从 而设计出具有显著识别特征的“蔬果园阳光松木洁厕剂”商品装 潢”。
“蔬果园阳光松木洁厕剂”产品在淘宝、京东、拼多多、抖 音等平台均有销售。该产品曾获抖音电商排行榜马桶洁厕剂爆款 榜第一名、家庭环境清洁剂年度金榜第二名,但原告提交的截图 未显示时间。
原告提交的与杭州盛京吴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直播合作协议》,签订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3 日,直播产品清单为“蔬果园3D炫彩护色香氛洗衣凝珠”。原告提交的与合肥三只羊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的《网络推广服务合同》签订时间为 2022年10月14 日,第1.3条约定【疯狂小杨哥】只对甲方旗下的【蔬果园】品 牌的洗衣凝珠系列产品提供独家讲解的直播宣传推广服务。原告 提交的其与杭州星耀赤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电商合作合同》 第(三)条约定合作产品名称为蔬果园3D炫彩护色香氛洗衣凝 珠。原告提交的其与分众智媒广告有限公司的《广告发布合作年 度框架合同书》显示广告发布内容为【蔬果园】,原告未提交具体广告发布明细,也未提交证明对“蔬果园阳光松木洁厕剂”产 品发布了广告。原告提交的 2021 年中国美妆年度大奖年度热播 品牌等显示品牌为“蔬果园”,均未显示与“蔬果园阳光松木洁 厕剂”产品有关。
(二)被控侵权的事实 2023年2月2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耀耀向广东省广州市 南粤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月23日、24日王耀耀在公证 人员监督下取得快递包裹各一个:单号为 YT8600631535020、 990302300157847,并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拆开上述包裹,公证人 员对包裹及内装物品拍照后,王耀耀抽取一瓶物品自行保管,其 他物品公证人员重新封存后交由王耀耀保管。 2月24日,王耀 耀使用公证处手机登录拼多多账号,点击“高瑞诺洁净日化生活 馆”、“德围家庭清洁旗舰店”,查看物流、经营证照等并截图。 上述公证处为该公证过程出具(2022)粤广南粤第 2964号、2963 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涉案商品链接为“果园洁厕液 强效除尿垢厕所洁厕灵杀菌除异味清香持久马桶洁厕剂”、“强效 洁厕净洁厕灵洁厕液除菌马桶清洁剂除尿垢厕所清洁剂卫生间”, 查看经营证照,“德围家庭清洁旗舰店”企业名称为本案被告贝 舒公司,“髙瑞诺洁净日化生活馆”企业名称为山东髙瑞诺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
经当庭拆封购买的实物,涉案侵权产品均为洁厕剂,(2022) 粤广南粤第 2963号公证书产品的名称为德围挂壁洁净王洁厕灵 啫喱剂,产品的正面使用了阳光松木加开盖马桶组合图片,图片 上方标注商品的商标品牌,下方标注产品的英文、中文名称、产 品类型、质量等信息,装潢右下角标注全球品质独特服务中文及 英文,背面标注产品名称德围挂壁洁净王洁厕灵啫喱剂,下方标 注生产商贝舒公司等信息
(2022)粤广南粤第2964号公证书产品的名称为阳光松木 挂壁洁厕灵啫喱剂,左上方有英国国旗,下方标有英文字母,下 方图案使用了阳光松木加开盖马桶组合图案,图案下方标注产品 名称“迪卡鸣 阳光松木挂壁洁厕灵啫喱剂”及质量等信息,产 品背面标注生产商贝舒公司等信息。
原告在代理意见中陈述被告在“迪卡鸣洁厕剂”“德围洁厕 剂”商品上使用与原告“蔬果园阳光松木洁厕剂”髙度近似的包 装装潢,误导公众,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的产品来源于原告 或者与原告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
被告贝舒公司系成立于 2016年11月 2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卫生用品、洗化用品等, 法定代表人为陈艳玲。
被告提交拼多多网页截图显示,拼多多上售卖的红地球、洛 茜琳、洁力灵等品牌的洁厕剂均采用的松树林加马桶的标识。被 告提交委托印刷包装装潢的单据两份,单据一显示稿件名称为: 德围挂壁洁净王洁厕灵啫喱剂,制作日期为 2018/08/29,所附图案与原告取证的( 2022)粤广南粤第 2963 号公证书封存实物 装潢相同。单据二显示稿件名称为:迪卡鸣阳光松木挂壁洁厕灵 啫喱剂,制作日期为2022/10/13,所附图案与原告取证的(2022) 粤广南粤第 2964 号公证书封存实物装潢相同。上述单据均盖有 河北祥盛印刷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提交的 上述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涉案侵权链接还存在。被告主张被控 侵权产品包装装潢系由河北祥盛印刷有限公司设计,但未提交证 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第一、原告蔬果园公司主张 的蔬果园阳光松木洁厕剂的包装装潢能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 品包装、装潢;第二、被告贝舒公司是否对原告蔬果园公司构成 不正当竞争;第三、被告贝舒公司、陈艳玲应否承担原告蔬果园 公司主张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 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 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 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 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 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 定影响的”标识。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 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 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 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本案中, 本案原告蔬果园公司主张其生产的阳光松木洁厕剂使用的包装 装潢为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故前提应先确认原告蔬果园公司 的阳光松木洁厕剂是否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根据原告提交的证 据及庭审调查,首先,原告主张“蔬果园阳光松木洁厕剂”产品 装潢系其自主设计,自2019年6月开始销售产品,市场上并无 其他主体早于原告销售该产品,但其提交的(2022)粤广南粤第 24448 号公证书中 2019年 6月开始销售的“蔬果园阳光松木洁 厕剂”委托方为洁力威控股(英国)有限公司,并非原告,原告 主张其与洁力威控股(英国)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亦未提交证据 予以证明。故根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认定原告生产的“蔬果园阳 光松木洁厕剂”包装装潢的使用时间,亦无法认定“蔬果园阳光 松木洁厕剂”包装装潢系由原告设计。其次,原告所举的其所获得的荣誉中仅抖音排行榜显示系洁厕液,但未显示时间;其提交 的中国美妆年度大奖年度热播品牌等奖项显示品牌为“蔬果园”, 均未显示与“蔬果园阳光松木洁厕剂”产品有关;原告提交的《直 播合作协议》、《网络推广服务合同》、《广告发布合作年度框架合 同书》亦均未体现本案的“蔬果园阳光松木洁厕剂”商品。综上, 故原告蔬果园公司所举证据均不能直接指向本案“蔬果园阳光松 木洁厕剂”,亦无法证明该产品有一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蔬果园公司不 能证明其所主张的“蔬果园阳光松木洁厕剂”为一定影响的商品,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认为,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系该 包装、装潢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只有商品具有一定的影响,才 能使消费者将其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与该商品建立起一一对应关 系,误认为是有一定影响的商品,为避免该混淆从而获得反不正 当竞争法的保护。本案中,既然原告蔬果园公司无法证明其主张 的“蔬果园阳光松木洁厕剂”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其包装、 装潢自然不能获得保护,故被告贝舒公司行为对原告蔬果园公司 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蔬果园公司要求被告贝舒公司、陈艳玲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最髙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省蔬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广东省蔬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徐晨阳
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刘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