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品律所代理案件上榜2020年广东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律师咨询前段时间,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了2020年度广东省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创品律所代理的一宗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行政投诉案件入选。
案件名称:
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似的商业标识混淆案
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字[2020]259号
案件简介: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韩婵奢美菁纯口红”和“倾肤”系列口红,其形状、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与国内知名大型的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广州某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小红唇”口红的装潢相类似,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与广州某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小红唇”口红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市场混淆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实施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以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商品的包装装潢包括包装(承载商品的容器)和装潢(包装表面的图案、文字、色彩及其结合等元素),起到承载商品本体、传递商品信息、表现商品特色、美化商品的作用,进而促进商品的流通。可见,商品包装装潢是企业非常重要的财产,特别是具有一定创造性设计并经过持续使用和大量推广的商品包装装潢,其已经取得较高的影响力,属于显著的商业标记,客观上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行政投诉相对于普通的商标侵权行政投诉较为少见,许多地方的执法机关因为鲜有相关实践经验,所以对这类的投诉和处罚持有非常审慎的态度。此类行政投诉法律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投诉的重点之一在于,需要充分的材料来证明商品包装装潢的影响力。